关于龙岩市2007年度第06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文〔2008〕21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7.693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7年度第06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西陂赤坑)
2号地块(西陂赤坑)
3号地块(西陂硿口)
4号地块(西陂南石)
5号地块(西陂南石、紫阳)
6号地块(铁山隔口、平林)
7号地块(铁山平林)
8号地块(铁山平林)
9号地块(铁山平林)
10号地块(西陂紫阳)
11号地块(西陂紫阳)
12号地块(西陂黄竹坑)
13号地块(铁山林邦)
14号地块(铁山林邦)
15号地块(西陂南石)
16号地块(西陂南石)
以上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测算,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272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测算。
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月  日—    月   日
各村部
   月   日—   月  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