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厦铁路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8〕1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龙岩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835号),龙岩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二○○七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文〔2007〕417号文件批准龙岩市征收集体土地92.798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8.7108公顷,合计用地111.509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至厦门铁路工程(龙岩境内)

   二、征收土地位置

   龙厦铁路沿线:西陂镇、西城街道、中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铁山镇、曹溪镇、适中镇。

   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厦铁路龙岩段征地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执行。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日—     

各土管所

   日—月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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