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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或标准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受让人具备规定的开采资质条件;5、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6、符合“三区”规划;7、达到最小开采规模。
四、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五、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审批科长审核-领导复核-由窗口上报省厅
六、申报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县采矿权转让申请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一式三份)
4、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5、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6、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一式三份)
7、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一式三份)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一式三份)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一式三份)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实无误)。(一式三份)
11、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一式三份)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一式三份)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137
十、投诉电话:0597-25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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