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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或标准
1、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2、符合“三区”规划。3、达到最小开采规模。4、具备规定的开采资质条件。5、履行了应尽的义务。6、扩大矿区范围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公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四、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五、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审批科长审核-领导复核-由窗口上报省厅(省厅发证)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踏勘—联审会议—会审—审批科长审核-领导审批-办结发证(市级发证)
六、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市、县采矿权变更申请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范围变更的要用不同颜色标出原矿区范围、扩大申请范围、煤炭生产许可证涵盖范围的界线。(一式三份)
4、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一式三份)
5、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书。(一式三份)
6、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一式三份)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一式三份)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矿山年度报告书或年度审核卡(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实无误)。(一式三份)
11、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一式三份)
1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13、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4、有扩大矿区范围的,须有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15、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核意见书。 (一式三份)
16、煤炭开采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矿泉水开采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县级有关管理部门公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实无误。(一式三份)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1992)价费字251号文:100元/宗(按采矿证审批权限规定缴各级财政部门)(上报件不收费)
九、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137
十、投诉电话:0597-25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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